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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租赁)程序
发布日期:2017-12-27 10:19 文章字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租赁)程序

本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所编制,旨在帮助指导我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出租)项目规范运行。

序号

工作程序

具体内容及注意事项

1

资产处置(转让或租赁)审批

1)转让处置: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审批)。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出租处置: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3

披露

转让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行政单位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拍卖方式: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事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招投标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

组织交易

5

公告(示)交易结果

参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交易结果公告(示)期不少于3

6

签订交易合同(若需要)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让或出租)进入中心交易准入要件

序号

要件名称

备注

1

*资产处置(转让或出租)审批文件

(1)转让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审批)。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出租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

*转让底价确认的依据文件(如资产评估报告等)

转让资产需要。

行政事业单位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3

*其他要提交的资料

(包括委托交易代理协议及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转让(出租)信息公告、拍卖资料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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