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劳务报酬线上支付行为,根据《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标评审劳务报酬线上支付是指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开展支付项目评标评审劳务报酬的计费、支付等工作由原来面对面现场发放转为不见面线上发放,对评标评审劳务报酬的计费标准、发放时效进行全程系统留痕。
第三条 凡依照有关规定,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进入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完成公共资源评标评审工作的,参照本细则支付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条 项目业主(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项目评标活动,负责开展项目专家的评标评审劳务报酬计费、支付等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对项目专家评标评审劳务报酬计费、支付等工作实施监督,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评标评审劳务报酬线上支付平台,中心对评标评审劳务报酬线上支付进行系统维护、咨询服务、秩序管理、记录支付过程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代理机构)需在项目评标开始前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评标评审劳务报酬预估款转账至支付平台,保障评标评审专家项目评标结束后及时收到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须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将银行卡号、身份证信息录入评标评审劳务报酬线上支付平台,以保障及时收到项目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第九条 评标评审集合时间从专家抽取系统通知的集合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时间为止。迟到专家以实际签到时间为开始评标评审开始时间。
第十条 评标评审费用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3小时),省内专家按400元/人/次计发,其中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标评审按500元/人/次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人/次。
(二)工作日18:00-22:00评标评审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200元/人/次,22:00-24:00每增加1小时加计250元/人/次,24:00-08:00每增加1小时加计300元/人/次。
(三)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人/次。
(四)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后,不能开展评标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情形回避的,或在评标评审之前出现招标(采购)失败,未能进入评标评审程序的,按100元/人/次计发误工费,经专家评标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对招标(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200元/人/次计发,超过2小时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发。
(五)评标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按200元/人/次计发。
(六)法定节假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发;休息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发。
(七)专家评标评审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劳务报酬,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交通费补助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以专家报名表中所属行政区为准)为同一县(市、区)的,交通费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不单独计算。
(二)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不为同一县(市、区)内,按往返每公里1元标准计算交通费,公里数按合法地图中的合理里程计算。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评标评审费,已经支付的,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如数收回。
(一)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
(二)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程序、方法,标准进行独立评标评审的;
(三)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评标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与投标人(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五)收受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贿路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未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评标评审导致项目复审(复核)的;
(七)在协助质疑答复工作中,未按规定评标评审导致评标评审结果改变或废标的;
(八)存在其他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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