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样品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样品递交、展示、保管及退回等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心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场内交易的项目样品展示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中心样品展示室是投标人(供应商)存放、展示投标样品和样品评审的专用场地,样品展示室实行封闭管理。中心市场管理部负责样品场地的安排、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有样品展示的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与中心市场管理部做好样品展示工作对接,并在开标(谈判)当天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样品清单等要求,到中心组织样品接受、登记、展示、退回等工作。
第五条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样品仅凭项目“保证金缴费随机码”登记存放,严禁标识企业名称、标识等信息(除文件另有规定除外),并在提交样品时填写《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样品存取登记表》。对贵重、易损样品投标人(供应商)应自行做好包装、遮挡等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出现样品意外受损。
第六条 投标人(供应商)进入样品展示室,不得破坏或损毁其他投标样品,不得对其他投标样品进行拍照、摄影等。
第七条 在样品评标(评审)过程中,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样品展示室。评标(评审)专家由开标见证人员负责引导进入样品展示室查看样品。
第八条 投标人(供应商)需现场进行样品讲解演示的,由项目业主(代理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投标人(供应商)对样品讲解内容应仅限于在投标范围内,不得暗示、诱导评标专家。
第九条项目评审结束,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应组织投标人(供应商)当天取回样品。因特殊情况可延期至项目评标(谈判)结束后第二天取回样品。若样品逾期未取回的,中心将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对超出规定期限且经催告后仍未取回样品的,中心可以对样品进行自行处置。
第十条投标人(供应商)、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取回样品时,应在《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样品存取登记表》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中心提供样品存取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第十二条 因招标文件规定不清而造成的样品递交问题,由项目业主(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样品存取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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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样品存取登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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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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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保证金随机码 |
样品名称 |
样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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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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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人签字: 代理机构经办人:
监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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