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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出让程序
发布日期:2017-12-27 10:16 文章字号:

特许经营权出让程序

本程序是根据《黔东南州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暂行)》(黔东南府办函〔2015216号)所编制,旨在帮助引导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规范运行。

序号

工作

程序

具体内容及注意事项

1

编制年度出让计划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建议计划,经州特许办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州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纳入全州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特许经营实行州级统筹,州、县(市)分级管理。特许经营权出让金按照“谁的项目,谁收取”的原则确定。

特许经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人民政府备案。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许经营项目,由州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2

编制和报审出让方案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编制出让方案和说明,并将出让方案正式上报州特许办,由州特许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经行业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后报州特许委审批。

3

组织听证

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关系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的事项,涉及申请人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以及州特许委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由州特许办组织听证,同时将听证结果报州特许委,作为审定方案的参考。

4

审定和实施出让方案

州特许委通过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审定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和授权,按照本办法组织出让工作。

5

选择经营主体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通过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披露出让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出让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出让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

符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按出让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组织出让竞价交易

按照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及其他经批准的方式组织出让交易。

公示竞价交易结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的情况和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

6

签订合同和备案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公示期满30日内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州特许办备案。


*附件1.特许经营权出让进场(中心)交易准入要件

序号

要件名称

备注

1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及对其的审批备案文件

特许经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人民政府备案。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许经营项目,由州人民政府审批。

2

*其他要提交的资料

(包括出让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及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出让公告及招标文件或竞拍资料等)

附件2.特许经营的有关定义、可实施特许经营的范围及经营形式

特许经营的有关定义

特许经营权

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特许经营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项目,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活动。

特许经营权出让

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特许经营权转让

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可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范围

下列直接关系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经营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旅游资源项目;

(三)城乡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轨道及其他公共交通、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管沟、公共停车洗车场、公园、绿地、广场、路灯、户外广告设置等公用事业项目。

特许经营

形式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最长不超过30年的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包括现有项目的改建、扩建,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政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最长不超过30年的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政府;

(三)在最长不超过8年的期限内,政府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附件3.1.各领域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编制责任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下列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州特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责任单位

特许经营权领域

住建部门

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管道燃气供应、道路、桥梁、公园、广场、路灯等经营权

交通部门

内河航运、公路桥梁等经营权

城市管理部门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经营权

旅游管理部门

旅游资源经营权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依法需要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

附件3.2.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内容模板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的内容

(一)

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具体内容、期限和范围

(二)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三)

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形式、出让方式以及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选择方式;

(四)

特许经营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

特许经营框架协议草案(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在出让过程中才能确定的内容除外);

(六)

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七)

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八)

特许经营权是否允许转让以及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或者终止;

(九)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

特许经营价格的控制、调整和享受的优惠政策等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一)

政府的监督职责;

(十二)

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十三)

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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