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程序
本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所编制,旨在帮助指导我州公共资源交易中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项目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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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程序 |
具体内容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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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权(资产)转让审批(决定) |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出资企业的产权(资产)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审批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批准事项、转让底价、转让方式等)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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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转让标的企业审计 |
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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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产评估 |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拍卖、转让需要)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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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若有) |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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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披露 转让信息 |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转让类的信息披露时限: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披露信息内容规范:详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五条。 转让底价: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1)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2)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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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受让条件符合性核验(可在组织交易前进行) |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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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 竞价交易 |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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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签订 交易合同 |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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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告 交易结果 |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大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3天)。 |
*附件1.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中心交易准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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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要件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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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及审核批准(决定)文件 |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出资企业的产权(资产)转让事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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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转让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产权登记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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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转让底价确认的依据文件(含评估报告及经出资人认可或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的文件) |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拍卖、转让需要)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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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要提交的资料 |
(包括委托交易代理协议及代理机构项目经办授权委托书、转让信息公告、拍卖资料或文件等) |
附件2.企业产权(资产)转让披露信息公告参考模板(一)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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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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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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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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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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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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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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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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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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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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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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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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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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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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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转让信息公告参考模板(二)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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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转让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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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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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交易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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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转让标的企业 |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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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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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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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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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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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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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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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转让方的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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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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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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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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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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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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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转让标的挂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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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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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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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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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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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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