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为什么需要竞争?没有竞争会发生什么?
同一杯咖啡,为什么有的店不断更新豆子、改进服务,有的店主动降价推出套餐?同一种产品,为什么企业要不断研发新品、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答案并不复杂,因为市场上还有别的选择。
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机制,也是理解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的一把钥匙。市场竞争充分,经营主体才有动力提高效率、改善产品和服务、推动技术创新;一旦竞争受到排除和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可能随之减弱。
2022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让需求更好地引领优化供给,并提出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
为什么把“竞争”放在如此重要的位置?
其实,放到现实市场中并不难理解。一家企业进入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产品不好,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他品牌;价格过高,客户可能转向竞争对手;技术长期停滞,也可能被新的经营主体赶超。企业要想留在市场上,就必须不断寻找自己的竞争优势。
竞争由此产生了一种持续的外部压力,产品要更好,效率要更高,成本要更低,创新要更快。
而市场也在这样的竞争中不断作出选择。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向效率更高、更具创新能力的领域流动,不同经营主体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由此得到更充分发挥。
这也是为什么,市场经济并不害怕企业之间竞争。相反,需要警惕的是正常的竞争机制被破坏。
试想,如果一个行业里的几家主要企业不再比价格、比服务,而是坐下来约定“大家都卖这个价”。,如果企业彼此划定区域,“这一片市场归你,那一片市场归我”,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竞争,会发生什么?
企业之间原本存在的竞争压力可能下降,市场正常的价格和供求机制也可能受到影响。
这就进入了反垄断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作为立法目的。该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但这里也容易产生一个误区:“反垄断,是不是意味着反对企业做大做强?”
并非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与此同时,第七条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两条规定放在一起看,边界其实十分清楚,企业规模大、市场份额高本身并不等于违法,法律规制的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换句话说,一家企业凭借更好的产品、更高的效率、更先进的技术赢得市场,是市场竞争的结果,真正需要警惕的,是通过不当手段把其他竞争者挡在正常竞争之外,让市场失去竞争。
而影响市场竞争的,也不只有经营主体。
地方保护、市场分割以及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同样可能让原本统一开放的市场被人为切割。为此,《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专门提出,要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着力强化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并要求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这意味着,维护竞争秩序需要同时关注两种力量,既要防止经营主体通过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也要防止行政力量不当干预市场竞争。
当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更需要充分释放竞争带来的活力。2025年7月1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就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即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因此,反垄断的“反”,并不是反对企业之间你追我赶,更不是要保护某一家企业永远不被淘汰。
恰恰相反,它要保护的正是竞争本身。
让想进入市场的企业有机会进入,让已经进入市场的企业凭产品、技术、服务和效率展开竞争,让做得好的企业能够脱颖而出,也让经营不善的企业接受市场选择。
竞争越公平,市场机制越有效,规则越清晰,企业也越有动力创新。市场不怕竞争,真正需要防止的,是没有竞争,或者竞争的规则被人为改变。
而这,也正是我们理解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以及竞争政策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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