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这杯咖啡怎么又涨价了?”
“没办法,附近几家店都涨了,大家都是这个价格。”
“那我换一家?”
“你可以去看看,但附近基本都一样。”
……
这样的场景,现实中并不难想象。
当消费者发现“换一家也一样”,当企业发现“想进入却进不去”,当经营者发现价格、渠道、资源似乎都被别人掌握,市场竞争一旦失去活力,影响的就不只是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
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机制,也是理解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的一把钥匙。
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企业为了赢得消费者,需要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推动创新;新的经营主体进入,也会给原有企业带来持续压力。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则在竞争中向效率更高、创新能力更强的领域流动。
2022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并明确提出通过建设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促进竞争”?
因为市场并不怕竞争,真正需要警惕的是正常竞争机制被破坏。
试想,如果一个行业里的几家主要企业不再比价格、比服务,而是坐下来约定“大家都卖这个价”;如果企业彼此划定区域,“这一片市场归你,那一片市场归我”;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竞争,市场会发生什么?
原本存在的竞争压力可能下降,价格和供求机制也可能受到影响,消费者选择减少,企业创新和提升效率的动力也可能随之减弱。
这正是反垄断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明确,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作为立法目的。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但这里也存在一个常见误区:反垄断,是不是意味着反对企业做大做强?
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明确,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七条同时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也就是说,企业规模大、市场份额高本身并不等于违法,法律规制的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一家企业凭借更好的产品、更高的效率、更先进的技术赢得市场,是正常竞争的结果;真正需要警惕的,是通过不当手段把其他竞争者挡在正常竞争之外,让市场失去竞争。
而影响市场竞争的,也不只有经营主体。
地方保护、市场分割以及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同样可能人为切割市场。对此,《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并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这意味着,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同时关注市场和政府两方面:既要防止经营主体通过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也要防止行政力量不当干预市场竞争。
当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更需要释放竞争活力。2025年7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五统一、一开放”基本要求。
归根到底,反垄断的“反”,并不是反对企业之间你追我赶,更不是保护某一家企业永远不被淘汰,它要保护的,恰恰是竞争本身。
让想进入市场的企业有机会进入,让已经进入市场的企业凭产品、技术、服务和效率展开竞争,让优秀企业脱颖而出,也让经营不善的企业接受市场选择。
市场不怕竞争,真正需要防止的,是没有竞争,或者竞争的规则被人为改变。
这也是理解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和竞争政策的一个重要起点。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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